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加协会工作透明度,维护协会新闻发布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进协会信息公开,为协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根据《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民发〔2016〕80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落实新闻工作责任,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树立协会良好形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协会新闻发言人应熟悉本行业和本协会情况,并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语言表达沟通能力,由协会相关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主要职责:
(一)协调、指导新闻发布的筹备、实施工作;
(二)审核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稿和新闻答问口径;
(三)主持新闻发布会;
(四)代表协会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第五条 新闻发布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在协会的直接领导下,协会秘书处负责新闻发布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分析外部舆情,对需要发布信息、澄清事实或加强宣传的新闻事件,提请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
(二)梳理内部工作情况,就协会相关部门提出的新闻发布需求,提请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
(三)拟订新闻发布工作实施方案,会同协会相关部门起草新闻发言稿并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工作;
(四)协调协会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参加发布活动,邀请相关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五)跟踪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反应,开展新闻发布效果评估,向新闻发言人反馈信息,并提出相应工作建议。
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重要新闻发布。对协会的相关重大活动、重要举措、重点工作等,集中对外发布消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业绩发布。对协会管理、服务以及改革发展的主要做法、成效等,适时对外发布信息,展示良好协会形象;
(三)行业的发展情况和取得的重大成就。对社会舆论重点关注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五)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方式:
(一)举行新闻发布会;
(二)召开新闻通气会;
(三)发布新闻通稿;
(四)组织新闻记者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
(五)通过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号等媒体发布;
(六)通过其他形式或渠道发布。
第四章 新闻发布工作机制
第九条 新闻发布工作实行审批管理。新闻发布的主题和内容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后送新闻发言人审核,其中重大主题以及相关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重大新闻,必须报请协会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条 新闻发布的程序:
(一)确定主题。协会秘书处根据发布内容的要求,编制发布计划和主题,送新闻发言人审定。重大主题、突发性事件回应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重大新闻发布前,及时向协会直接领导履行报告程序,并报请协会领导批准后对外组织发布。
(二)前期准备。协会秘书处安排发布事宜,包括确定新闻发布的内容、口径,通知新闻媒体。发布材料包括新闻发布稿、新闻通稿和答问参考,由秘书处、有关企业单位和协会会员提供相关材料,秘书处汇总审核,重大事项需经理事会通讯会议形式批准。
(三)新闻发布。一般情况下由新闻发言人主持发布,发言人也可根据发布需要报请协会领导出面发布。秘书处根据新闻媒体的需要,也可安排记者对发言人或参与发布的相关领导进行专访或集体采访。
(四)新闻审核。新闻媒体发稿之前,其内容应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把关,并对发布文件进行归档管理。新闻媒体如未经本协会审核,擅自发布相关新闻报导,造成错报漏报的,将责令相关新闻媒体发布更正声明,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协会将追究有关新闻媒体的相关责任。
(五)新闻评估。协会秘书处了解媒体报道情况,以及报道后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并研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的纪律:
(一)新闻发布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协会批准的内容和确定的口径进行;
(三)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协会名义擅自发布信息和对外投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